关于印发《睢宁县人民医院党委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2023-08-18 08:15 139
睢医委〔2021〕7号
关于印发《睢宁县人民医院党委会会议和
院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各支部、科室、病区: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医院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医院党委重新修订《睢宁县人民医院党委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睢宁县人民医院委员会
2022年8月17日
中共睢宁县人民医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医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医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执行同级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
3.医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医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和医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2.医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调整;
3.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5.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6.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7.医院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8.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章程制定、修订,负责人推荐,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院级及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10.医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医院管理的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2.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或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医疗、教学、科研业务的重要事项,应当充分听取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基层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当提前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科室也可以参加汇报。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汇报。医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医院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究;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医院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资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医院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应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睢宁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医院党委有关决议或决定,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推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医院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等;
2.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3.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方案;
4.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5.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6.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8.医院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9.专业委员会等医疗、教学、科研学术组织调整方案,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的院级及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11.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12.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3.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4.医院党委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医院党委会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4.医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5.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重要事项;
7.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和职工外派学习、进修等重要事项;
8.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 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9.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10.医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一般建设、修缮项目的设立和普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
11.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12.医院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13.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4.其他事关医院事业发展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5.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 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根据会议议题情况,医院党委其他成员和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等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行政领 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 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医疗、教学、科研业务的重要事项,应当充分听取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当提前提交至办公室,办公室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汇报,也可以由相关科室负责汇报。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出席人员应当 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 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医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医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究;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医院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医院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应议事规 则同时废止。